公告日期:2019-04-18
证券代码:000505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京粮B 公告编号:2019-026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粮控股”)于2019年4月1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川财保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申请人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览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因与京粮控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京粮控股在30,044.09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裁定情况2019年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1、在30,044.09万元限额内对京粮控股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椰树门支行(账号26500467628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0300338122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61600100018000470421)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依照本裁定第一项冻结的财产不足30,044.09万元的,对京粮控股分别持有的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8%的股权、京粮(曹妃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京粮田园综合体建设运营(新沂)有限公司45%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三、有关《民事裁定书》的情况说明1、有关诉前保全的情况说明截至2019年4月17日,通过查询公司银行账户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前述银行账号和子公司股权不存在被法院冻结的情形。2、有关保证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司多方核查,前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提到的保证合同纠纷涉及一份有“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和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原法定代表人“郑清”的签名,但无具体签署日期的《担保函》。经查询公司自重大资产重组以来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均未涉及与该《担保函》相关的任何信息。经查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前的公告信息,亦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取得《担保函》原件,无法判断《担保函》及上述盖章和签字的真伪。如上述《担保函》及盖章、签字均属实,则上述《担保函》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属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原法定代表人郑清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违规担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且目前实践中已有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司法判例。但本次违规担保是否有效仍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有关法院送达的司法诉讼文书。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1起。原告北京银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公司向其返还1,6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公司已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见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五、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及重组相关方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重组之资产交割协议》以及重组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任何第三方对公司未披露的且实际承担的超过基准日财务报表上记载的额外负债向公司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或要求,均由原控股股东或其指定主体负责解决及承担,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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